2018 年 11 月 19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15577-2018 代替 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2019 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市场监督总局和标准委还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与 GB15577-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清理”“除尘系统”三个术语和定义(见3.2,3.9 和 3.10);
3.2 爆炸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9 清理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3.10 除尘系统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二、修改了“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和“二次爆炸的预防”,合并为“粉尘爆炸的控制”(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第8章);
7 粉尘爆炸的控制
7.1 一般要求
7.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便的分离和移动。
7.1.2 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动力系统的电源。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7.2 抗爆
7.2.1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
7.2.2 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7.2.3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24626的相关要求。
7.3 泄爆
7.3.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15605 的要求。
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7.3.3 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7.3.4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 0.1MPa 的内部超压。
7.4 抑爆
7.4.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4.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 GB/T18154 的要求。
7.4.3 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 GB/T25445 的要求。
7.5 隔爆
7.5.1 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
7.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三、删除了“通风除尘”(见 2007 年版的 6.6);增加了“除尘系统”(见第 8 章);
8 除尘系统
8.1 一般要求
8.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 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8.1.5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l;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8.1.6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 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1.8 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
8.2 吸尘罩
8.2.1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8.2.2 吸尘罩设计应符合 GB/T16758 等相关规定。
8.3 凤管
8.3.1 风管应明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8.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8.3.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积。
8.3.4 水平风管每间隔 6m 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8.4 除尘器
8.4.1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 GB/T17919 的相关规定。
8.4.2 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
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 GB50016 的要求。
8.4.4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4.5 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 GB/T17919 的要求。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8.4.7 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
8.4.8 干式除尘器应符合 7.1.3 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 GB/T15605 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
8.4.9 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8.4.10 温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油(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8.4.11 温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四、删除了“清沽”(见 2007 年版的 8.3);增加了“粉尘控制与清理”(见第 9 章);增加了“检修”(见第 10 章);
9 粉尘控制与清理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2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9.3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9.5 遇温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温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10 检修
10.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10.2 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辑、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
10.3 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10.4 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
10.5 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0.6 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 6.2.1 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7 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
10.8 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修改了“个体防护和救援”,变更为“个体防护”(见第 11 章,2007年版的第 9 章)。
11 个体防护
1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 GB/T11651 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