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与爆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修建厂区内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土方和爆破工程,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竖井、沉箱和洞库工程。
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2 条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工。
第1.0.3 条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应加以保护。如因施工必须毁坏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1.0.4 条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如在埋设有电缆的地点挖土,还应有电缆管理部门的代表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