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民用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1.2 重要结构 important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很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物的结构。
2.1.3 一般结构 general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物的结构。
2.1.4 次要结构 secondary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建筑物的结构。
2.1.5 鉴定 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证明被鉴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性程度。
2.1.6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7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
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8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9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
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2.1.10 应急鉴定 emergency appraisal
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突发事件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