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第4.1.1款规定: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排评估。
据此,除上述规定级别的爆破工程外,审批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也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